1、哪些人可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答:1996年1月1日后在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出生的所有公民(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符合生育政策和不符合生育政策等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都可依法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由谁签发?
答:接生医疗机构(包括途中急产分娩,但由医疗机构处置母亲和胎儿脐带的新生儿)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因涂改、损坏或登记了不真实(不正确)信息等原因造成无效的由原签发医疗机构负责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因各种原因导致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由各区卫生健康局指定机构负责办理补发。以上所指接生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厦门市卫生健康委核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之“助产技术”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
3、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申请领取?
答:新生儿父母向接生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或外籍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港澳台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由领证人在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签字确认后及时领取,如领证人非新生儿母亲本人,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出生医学证明》上新生儿姓名有什么要求,可以更改吗?
答:新生儿姓名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冷僻字。姓氏必须随父或随母姓,单亲宝宝必须随母姓,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新生儿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如需在国内登记户口的,需使用规范中文名字。新生儿姓名一经打印,不得更改。
5、《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补发手续如何办理?
答: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厦门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公民已经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但因各种原因导致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由各区卫生健康局指定机构补发,新生儿父母需提供下列材料:
(1)接生机构出具的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情况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发审批表):含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新生儿出生情况、父母姓名及身份证号、接生人等信息;
(2)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
办理地址:各区卫健局指定机构 (见附件)
6、1996年1月1日以前在我市辖区内出生的公民如果确需《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年7月30日致各国驻华大使馆的函中指出: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对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违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各国使馆将视其为非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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