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10-10 11:23

    各区卫生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我市卫生计生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就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

      我委作为主管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公开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如下:

      (一)我委应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本委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性文件;

      △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措施;

      △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二)除我委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务信息。

      (三)我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我委发布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

      1、在厦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开我委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在我委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索取点索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详细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803室。电话:2057611。   

      三、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及办法

      (一)政府信息的制定。各有关处室负责政府信息的制定。在制定相关政府信息时,应在公文签发单上填写标题、内容概述、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等内容,注明公开属性及不予公开理由,进行定密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

      (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定密审核。公开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定密审核工作。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市保密局确定。

      (三)政府信息的公开。公开办负责协调组织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1、应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办法。属于我委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我委网站公开的信息在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其指定的有关机构查阅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办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本委信息的,应当填写《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委代为填写《申请表》。我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从我委网站下载或到我委的资料索取点、公开办领取《申请表》,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申请。一是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我委网站下载《申请表》进行填写,并上传到网站。二是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三是当面申请。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委公开办,亲自提交书面申请或登记查阅。四是特别申请。申请人向我委申请提供与其自身有关的计划生育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我委公开办提交书面申请。

      (3)公开办工作人员每周定期登陆网站、到资料索取点收取《申请表》或现场受理,做好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办理,及时答复。

      收到《申请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我委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收到《申请表》,经有关科室和领导审核,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我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的本委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委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我委认为申请公开的本委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我委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我委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除按照物价及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申请我委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我委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委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委予以更正;认为我委公开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委监察室投诉,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委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及本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六)负责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本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各处指定的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的人员组成。由公开办负责定密审核及日常事务,由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维护及技术指导。

      各区卫生计生局、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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