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健局:
《厦门市爱邻护幼服务点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爱邻护幼服务点建设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安全规范”的原则,聚焦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与家庭科学养育需求,充分整合利用社区公益设施资源,着力打造群众家门口的爱邻护幼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有效提升家庭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分步实施,逐步扩大服务点覆盖面。年度建设服务点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以下目标:2026年不少于20个,2027年累计不少于40个,2028年全市社区(村)覆盖率达到10%。
二、服务点类型
(一)社区共享型服务点
社区共享型服务点指以开展科学育儿指导、亲子互动活动、托育政策宣传为主要内容,不提供独立托育服务的爱邻护幼服务点。该类型服务点场地专属或共享面积不低于30㎡(孩均面积不低于3㎡),签订1—3年运营协议。
(二)机构嵌入型服务点
机构嵌入型服务点指在开展科学育儿培训服务、亲子互动活动、托育政策宣传的基础上,为群众提供免费托育服务体验的爱邻护幼服务点。该类型服务点须完成托育机构备案,场地专属面积不低于60㎡(孩均面积不低于3㎡),签订1—3年运营协议。
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托育机构,参照爱邻护幼服务点模式,提供免费托育服务体验。
三、建设标准
(一)选址原则
服务点所用场地为免费提供,优先利用村居综合服务中心、卫生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教育闲置场所、“向日葵亲子小屋”等公益免费资源,现有已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场所除外。原则上每个社区只补助1个服务点。鼓励就近覆盖托育资源稀缺区域。
服务点 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建筑首层,严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当设置在建筑首层确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在地上二、三层。
服务点应合理设置活动区。各区域应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机构嵌入型服务点应额外设置符合托育规范的护理区。
(二)安全规范
服务区域设置应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所在建筑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自查与演练,并购买场地责任险或公共责任险。
服务区域应实现视频安防监控全覆盖,社区共享型服务点录像存储时间应≥30天,机构嵌入型服务点录像存储时间应≥90天。
按规范配置灭火器(≥2具)、应急照明等消防设备,定期检查维护。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环保标准,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运营管理与支持
(一)组织流程
各区每年度可多批次组织项目申报,择优签订合同。
(二)服务内容与要求
社区共享型服务点:每年应常态化开展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或亲子活动,累计服务不少于1600人次,项目运营后按月均衡提供。
机构嵌入型服务点:每年应提供不少于1600人次的免费托育服务体验,项目运营后按月均衡提供,同时开展不少于15次免费科学育儿培训服务。
服务点通过全市统一的“爱萌托”小程序预约系统实行服务预约,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可核查。每半天每班服务婴幼儿人数不得超过20人。每孩每周最多可预约享受4次免费服务。
(三)服务规范
服务点应根据专用面积合理设置每场活动人数,保障服务品质与安全。
承接市、区计划生育协会“向日葵亲子小屋”的项目点需根据《厦门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阵地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厦计生协办〔2025〕14号)进行建设、开展活动。
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自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所有玩教具、家具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定期检查、更新、维护和清洁。
(四)人员配备要求
所有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幼儿,无精神病史、吸毒史和犯罪记录,符合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健康要求。从业人员每年应参加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保育人员应持有保育师、育婴员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具有照护经验。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不低于1:6。
服务点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保健人员。保健人员应参加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培训。
服务期间至少配备1名兼职保安人员,须持有《保安员证》。
(五)经费补助与使用
服务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社区共享型服务点,每个服务点每年20万元;机构嵌入型服务点,每个服务点每年15万元。
签约时预付20%补助金(仍在服务期内的服务点可在年初支付)。在服务点完成年度规定公益服务内容的50%并经核实后,支付40%补助金;当服务点完成年度规定公益服务内容并经核实后,支付剩余40%补助金。未完成约定内容,按实际完成比例支付补助金。
补助资金专款用于设施设备、教具购置、人员工资等运营支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等与服务运营无关的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资金监管
由市、区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厦门市巩固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若干措施》(厦卫规〔2025〕5号),按照“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协同高效” 原则共同监管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规范。
(二)运营监管
建立“市级指导、区级统筹、辖区落实”的监管体系。通过信息化平台动态监测服务数据,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家长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评估与退出
区级卫健部门每年适时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助发放、合作续签的重要依据。对未达标、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服务点,视情节要求其整改、暂停补助或终止合作。
六、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月29日印发 |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6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