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厦卫规〔2023〕2号

各区卫健局:                                                                                                 

  根据国家“关爱女孩”行动及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工作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

  帮扶工作管理规范

  根据国家“关爱女孩”行动及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从2011年起,我市开展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

  1.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善服务管理制度,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加大妇幼健康保障力度,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进一步创新和深化“关爱女孩行动”,以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工作为载体,把宣传倡导和帮困相结合,引导全社会关注女孩生存环境,促进女孩成长成才,营造有利于生育友好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发展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困难,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帮扶形式,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帮扶资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保障落实。进一步健全确保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帮扶制度落实到位。

  二、对象确认条件

  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孩家庭,具体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产生的独生女家庭及农村二女家庭,女孩年龄小于或等于18周岁(在校大学生年龄放宽至22周岁及以下)。

  (二)本市户籍。对因接受高等教育落户外地的女孩,如其父母户籍及原学籍均在厦门市,视同本市户籍人口。

  (三)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困难家庭原则上为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的低收入人口(含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

  在保证上述对象的前提下资金仍有剩余的,对“因重大疾病和遭遇意外伤害致贫困的女孩家庭”的认定,可延伸至村居和镇街共同出具困难证明的对象。

  三、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申请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审议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公布,上报区卫生健康局。

  (四)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区卫生健康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档案。

  (五)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核查

  区卫生健康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困难女孩帮扶对象名单汇总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市卫生健康委对各区卫生健康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困难女孩对象进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四、帮扶形式及证明材料

  由各区卫生健康局结合具体情况选取以下方式对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进行帮扶:

  (一)孤儿助学帮扶。对孤儿在义务教育学习期间,每人每学年予以补助3000元;在普通高中和大学学习期间,每人每学年予以补助5000元。

  (二)普通助学帮扶。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女孩在义务教育学习期间,每人每学年予以补助2000元;在普通高中和大学学习期间,每人每学年予以补助4000元。

  (三)走访慰问。对因重大疾病和遭遇意外伤害的女孩家庭,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5000元。其中,累计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下,给予补助2000元;累计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在2-3万元,给予补助3000元;累计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在3-4万元,给予补助4000元;累计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在4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0元。

  对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进行助学帮扶的必须提供学生证、录取通知书或学校证明等在校生的证明。对家庭成员发生残疾、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困的女孩家庭必须提供医院疾病证明书。

  五、帮扶资金发放管理

  市级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资金每年100万元,纳入市对区体制补助基数。

  六、检查与监督

  (一)各卫生健康局每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二)推行村(居)务公开,对每次发放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并通过设立群众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协调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奖励及责任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可纳入工作评估。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私吞、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对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本项工作纳入评估人口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将困难女孩家庭帮扶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困难女孩家庭帮扶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要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困难女孩家庭帮扶资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各地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各区卫生健康局每年年初开展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调查摸底,制定年度使用计划,上报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开展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要对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帮扶对象和金额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年10月31日前将开展的工作总结和帮扶花名册报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四)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生女孩家庭了解帮扶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九、本规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厦卫家庭〔2018〕2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汇总表(样表)

  2.计划生育困难女孩家庭帮扶花名册(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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