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健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医保中心,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关于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医政〔2015〕14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5 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重新修订了《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2022年版)
为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服务于困难群体的急救费用保障,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32号)、《关于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医政〔2015〕14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5 号)等文件要求,修订本办法。
一、基金筹集及账户管理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市、区财政投入、中央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
(三)市卫生健康委参考我市上一年度各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规模,结合基金结余情况,将当年度所需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纳入年初部门预算,资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专账核算管理工作。资金渠道由市财政局从社保基金专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安排。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基金管理办公室组成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健委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卫健委医政医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医保局等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三、基金救助对象及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厦门市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二)救助病种种类。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可以根据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增补的病种应当符合“急危重”特点,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三)费用范围及标准。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7天。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四)救助基金使用规定。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五)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
1.身份不明确患者的认定。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患者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应采取询问患者本人、家属、陪伴人员,以及查验神志不清患者随身物品等方式积极核实患者身份,并将核实经过等情形记入病案。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填写《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以下简称《身份确认表》,见附件1),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协助核实患者身份,医疗机构也可接诊后及时报警联系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过各种方式现场明确患者身份。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及现场核查情况核实患者身份,并在调查后将核实结果填写在《身份确认表》,加盖公章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医疗机构。
2.无支付能力患者的认定。救治患者身份明确,救治医疗机构尽责追讨欠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无支付能力患者:
(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证明;
(2)由救助站转送来的救治对象,或救治后通过救助方式返回居住地的人员;
(3)持有患者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盖章确认的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证明;
(4)持有120或110转送的流浪乞讨人员证明材料;
(5)外来务工人员持有两名熟悉患者的非直系亲属书面证明其生活困难情况,并经务工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确认的;
(6)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重度残疾人证,或外观有明显残疾体征表现达到重度残疾标准。
其他情形需民政部门审核的,医疗机构向民政部门提交材料,民政部门予以协助,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支付能力人员,2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医疗机构。
四、基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按照诊疗常规对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先行救治后,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一)申请
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后,经公安机关核实,无法明确身份的患者及身份明确认定为无支付能力患者,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填报《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急救费用审批表》(附件2),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补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急救费用审批表》;
2.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3.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4.病历资料:门诊患者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长短医嘱及出院小结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5.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6.患者身份证明的书面材料;
7.无支付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及支付
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基金管理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五、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
(一)优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救急难”的原则,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参考流程见附件3),按照各环节审核认定时限给予办理。
(二)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按照《暂行办法》中关于“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可以参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三)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四)提高救助信息管理水平。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申请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
(五)开展绩效自评。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32号)文件要求,结合绩效考核指标(附件4)及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各有关部门高质量高效率履职配合,确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六、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保障
(一)部门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切实提高核查效率。民政部门负责协助依据患者身份信息,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支付能力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临时救助等。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身份明确的已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预算;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支出。
(二)医疗机构规范实施救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七、基金监管
(一)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等联系信息,完善和建立救助基金网上公示制度。
(二)对医疗机构申报的、经部门初审仍存在难以认定的情形的案例,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采取集中讨论、集体审核的方式,共同认定予以支付。对不符合诊疗常规或超出诊疗常规范围的医疗费用部分不予拨付。已拨付部分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予以追缴或扣减以后应拨付的医疗费用。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市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挪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医疗机构有责任在经治及随访过程中核实患者身份,具备本市医保参保资格医疗机构应督促患者及时出具社保卡;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卫医政〔2019〕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
2.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批表
3.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
4.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