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个体诊所有关措施的通知
厦卫规〔2020〕1号

各区卫生健康局、委审批办:

  为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落实《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对实施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个体诊所有关措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个体诊所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设立诊所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应是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具备台湾或大陆承认的合法行医资质,并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设置的诊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厦门申请设立个体诊所,应当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四)可提供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或大陆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五)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场所使用租赁证明、项目建筑平面图。

  前款第(四)项中如提供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者,必须同时提交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行医资格和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公证文书(中文文本)。

  四、所在辖区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应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审批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获准设置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个体诊所应向所在辖区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参照目前大陆医师申办个体诊所执业登记程序。

  六、以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申办个体诊所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其医师执业注册参照《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办理短期行医手续,有效期最长三年,到期后如诊所延续举办,应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手续。

  七、所在辖区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个体诊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1年,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个体诊所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辖区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校验。

  八、本通知未规定事宜,参照目前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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