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卫医政〔2019〕135号

各区卫健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4〕15号)的要求,为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制定了《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开展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 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 、《福建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闽卫财〔2013〕108号)、《厦门市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4〕15号),《关于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医政〔2015〕142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筹集及账户管理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市、区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 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 ”,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

  (三)市卫生健康委参考我市上一年度各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规模,结合基金结余情况,将当年度所需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纳入年初部门预算,资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专账核算管理工作。资金渠道由市财政局从社保基金专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安排。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基金管理办公室组成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兼任。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费用列入市卫生健康委的部门预算,不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三、基金救助对象及支付范围

  (一)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应急救助医疗费用是指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以及纳入市“120”急救网络的各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急救阶段的时间参照《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为患者接受抢救开始之时72小时内,一般不超过7天,病情稳定后的康复治疗不纳入本医疗费用拨付范围。

  (二)基金支付病种及诊疗规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需要急救患者的生命体征及急危重伤病种类范围执行。支付疾病种类调整及诊疗规范调整将根据国家卫健委、省卫生健康委规定执行。

  (三)救助对象与范围。根据《厦门市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4〕15号)的规定执行。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 三无 ”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包括无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

  2.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重度疾病。

  3.符合上述范围、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是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

  (一)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填写《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以下简称《身份确认表》,见附件1),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将核实结果填写在《身份确认表》,加盖公章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医疗机构。

  (二)无力支付患者的认定。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低收入家庭患者本人或家属应向医疗机构提供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 低收入家庭证明。对于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如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居民,应向医疗机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出具经乡镇、街道审核的书面证明。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有效证明。

  (三)建立征信记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身份明确、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对于经核实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但通过隐瞒身份,编造虚假材料等手段恶意骗取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患者,抄送征信机构纳入信用黑名单。

  五、基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按照诊疗常规对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先行救治后,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一)申请

  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后,填报《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批表》(附件2),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补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批表》;

  2.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3.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4.病历资料。门诊患者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长短医嘱及出院小结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专用公章;

  5.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6.患者身份证明的书面材料。

  (二)审核及支付

  医疗机构将材料分别送公安、民政等部门据各自的职责提出审核意见,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患者身份,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患者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患者。经公安机关核实,无法明确身份的患者,只须经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后支付。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汇总公安、民政等部门审核意见送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六、基金监管

  (一)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等联系信息,完善和建立救助基金网上公示制度。

  (二)对医疗机构申报的、经部门初审仍存在难以认定的情形的案例,每半年(或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采取集中讨论、集体审核的方式,共同认定予以支付。对不符合诊疗常规或超出诊疗常规范围的医疗费用部分不予拨付。已拨付部分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予以追缴或扣减以后应拨付的医疗费用。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市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挪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医疗机构有责任在经治及随访过程中核实患者身份,具备本市医保参保资格医疗机构应督促患者及时出具社保卡;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卫医政〔2014〕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表

        2.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批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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