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3-09-04-2026-001
    • 备注/文号:厦卫政法〔2025〕36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12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区属区管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1-12 15:05

    各区卫生健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厦府〔2025〕376号)要求,做好我委部分许可权限下放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现就区属区管医疗机构(即由区级卫健部门审批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医疗机构,下同)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委托事项

      自2026年1月1日起,区属区管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事项(含新办、变更、延续、注销及遗失补发)委托各区卫健局纳入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我委不再受理相应事项申请。市属市管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事项仍在我委审批部门办理。

      二、规范审批衔接流程

      (一)做好业务衔接。已通过我委办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许可继续有效;有效期内需变更、注销及遗失补发的,或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区属区管医疗机构直接向所在区卫健局提出申请,区卫健局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

      (二)加强业务培训。我委审批部门将于2025年12月25日前组织专项业务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重点讲解审批规范、受理审查及现场审核要点,确保区级审批人员熟练掌握该业务办理要求。

      (三)部署办事指南。各区卫健局要高度重视,做好承接区属区管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的各项准备工作,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单位权责清单调整,报同级编制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部署该事项办事指南,精准公布办事服务标准,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四)严格审批标准。各区卫健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做好该事项审批管理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平稳有序。

      (五)做好信息报备。各区卫健局应于每季度结束的次月5日前,将上季度许可办理情况(含办理数量、审批结果)汇总报送我委备案。同时落实否定报备制度,对于委托事项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决定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报备,我委将定期开展业务督导检查。

      三、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各区卫健局要坚持审批便民与监管从严相统一的原则,在做好审批服务的同时,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储存、使用全流程监管,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麻精药品规范安全使用。

      联系人:简丽凤  电话:7703742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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