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3-09-04-2026-001
- 备注/文号:厦卫政法〔2025〕36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12
各区卫生健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厦府〔2025〕376号)要求,做好我委部分许可权限下放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现就区属区管医疗机构(即由区级卫健部门审批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医疗机构,下同)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委托事项
自2026年1月1日起,区属区管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事项(含新办、变更、延续、注销及遗失补发)委托各区卫健局纳入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我委不再受理相应事项申请。市属市管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事项仍在我委审批部门办理。
二、规范审批衔接流程
(一)做好业务衔接。已通过我委办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许可继续有效;有效期内需变更、注销及遗失补发的,或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区属区管医疗机构直接向所在区卫健局提出申请,区卫健局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
(二)加强业务培训。我委审批部门将于2025年12月25日前组织专项业务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重点讲解审批规范、受理审查及现场审核要点,确保区级审批人员熟练掌握该业务办理要求。
(三)部署办事指南。各区卫健局要高度重视,做好承接区属区管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的各项准备工作,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单位权责清单调整,报同级编制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部署该事项办事指南,精准公布办事服务标准,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四)严格审批标准。各区卫健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做好该事项审批管理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平稳有序。
(五)做好信息报备。各区卫健局应于每季度结束的次月5日前,将上季度许可办理情况(含办理数量、审批结果)汇总报送我委备案。同时落实否定报备制度,对于委托事项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决定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报备,我委将定期开展业务督导检查。
三、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各区卫健局要坚持审批便民与监管从严相统一的原则,在做好审批服务的同时,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储存、使用全流程监管,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麻精药品规范安全使用。
联系人:简丽凤 电话:7703742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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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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