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_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索 引 号:XM00123-09-04-2024-008
  • 备注/文号:厦卫政法〔2024〕28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12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我委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9-19 15:57

  各区卫生健康局、市属卫生健康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的通知》(厦司〔2024〕66号)要求,结合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人员变动情况,现将我委重新梳理后的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执法人员名单予以公开。

  附件:1.厦门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2.厦门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一、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执法依据:共118件

  (一)法律(1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94号)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5号)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30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主席令第56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行政法规(25件)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6.《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护士执业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为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第209项: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1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6.《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7.《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条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8.《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76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19.《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2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2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2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地方性法规(15件)

  1.《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与监测工作,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研究工作等。

  2.《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预防接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的预防接种工作。

  3.《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4.《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民政、司法、公安、教育、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5.《福建省献血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6.《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7.《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8.《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卫生、药品监督、工商、文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和民航、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9.《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10.《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11.《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

  12.《厦门市禁毒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卫生、工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毒工作。

  1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无偿献血以及血液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三)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

  (四)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市中心血站、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实施。

  14.《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统筹协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15.《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第三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暴露防护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协调解决职业暴露防护中的重大问题。

  (四)部门规章(59件)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5.《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第11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7.《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8.《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9.《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10.《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1.《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1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1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15.《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16.《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1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性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性病流行情况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

  1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19.《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20.《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2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2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的监督。

  23.《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24.《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25.《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26.《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2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2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1号)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29.《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第三条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工作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内进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指定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解剖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具有病理教研室或者法医教研室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查验机构。

  30.《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3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32.《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3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36.《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37.《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38.《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8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9.《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40.《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4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1号)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4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信息和医疗器械召回的情况。

  4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4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4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

  (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

  (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

  (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7.《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48.《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49.《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50.《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条 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定全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政策文件、计划规划和标准规范,依法制(修)订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发布卫生健康统计公报、年鉴、提要及重点专项调查报告,加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对各地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定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制度和计划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区卫生健康统计调查,管理和发布有关统计信息,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统计工作信息化和人才队伍建设。

  5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5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5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1号)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5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5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5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0号)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59.《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14号)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五)政府规章(5件)

  1.《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医疗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

  2.《厦门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领导爱国卫生工作。

  3.《厦门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第三条 除四害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发动、管理、监督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除四害的宣传教育、资金筹集、效果评定和消、杀、灭队伍的监督、考查、协调工作;市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4.《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34号)第六条 厦门市卫生局和区、县卫生局是其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行政主管部门。

  5.《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 个人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名称: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委托单位: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执法依据:共4件

  (一)行政法规(1件)

  1.《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卫办发〔2000〕第16号):三、……(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将原来由各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机构适当加以精简,归并、调整,组建卫生监督所,专职承担卫生监督任务。卫生监督所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

  (二)部门规章(1件)

  1.《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三)规范性文件(2件)

  1.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1〕112号),附件1《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四、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与分级管理 卫生监督所(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和上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二)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三)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四)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五)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六)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七)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八)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工作。(九)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拆、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十一)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十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原则上以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为主;县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具体执行第一线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地方各级卫生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行政执法分级管理的规定,承担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2.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二、(三)… 整合后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附件2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单位

  执法

  区域

  行政执法证号码

  有效期限

  备注

  1

  王萍

  女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

  13020022002

  2026/5/25

 

  2

  林赐文

  男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

  13020022005

  2026/10/25

 

  3

  陈彩凤

  女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

  13020022001

  2025/6/3

 

  4

  代翔

  男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

  13020022007

  2026/4/14

 

  5

  邓博

  男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

  13020022008

  2024/11/4

 

  6

  王雅彦

  女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

  13020022009

  2026/7/7

 

  7

  陈惠婷

  女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

  13020022010

  2026/7/7

 

  8

  王丹

  女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

  13020022012

  2026/10/15

 

  9

  陈怡

  女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

  13020022011

  2026/5/25

 

  10

  雷燕宇

  女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

  13020022003

  2026/5/25

 

  11

  钱永跃

  男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

  13020022004

  2026/5/25

 

  12

  门秋志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58

  2024/11/6

 

  13

  赖荔芳

  女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30

  2024/11/30

 

  14

  徐国刚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40

  2024/11/6

 

  15

  林聪超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56

  2024/11/6

 

  16

  李仕锋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59

  2024/11/6

 

  17

  林莉

  女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17

  2024/11/4

 

  18

  徐贻贵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37

  2025/4/8

 

  19

  张剑涛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22

  2025/4/9

 

  20

  方雄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42

  2025/4/9

 

  21

  陈旭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49

  2025/4/9

 

  22

  邱春梅

  女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18

  2025/6/1

 

  23

  饶衍强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63

  2025/6/1

 

  24

  李元刚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52

  2025/10/29

 

  25

  宋旭阳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28

  2025/10/29

 

  26

  林文权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33

  2025/10/29

 

  27

  宋云亮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54

  2025/10/29

 

  28

  周培源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36

  2026/2/1

 

  29

  蔡丽燕

  女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35

  2026/2/1

 

  30

  林津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29

  2026/3/23

 

  31

  王金龙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67

  2026/5/25

 

  32

  钱叶艇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66

  2026/5/25

 

  33

  姚俊琼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65

  2026/5/25

 

  34

  陈日清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39

  2026/6/27

 

  35

  蔡英

  女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19

  2026/8/15

 

  36

  甘林川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14

  2026/8/15

 

  37

  卢家珍

  女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60

  2026/8/15

 

  38

  黄兴荣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57

  2026/10/25

 

  39

  戴云金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53

  2026/10/25

 

  40

  丁伟峰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25

  2026/10/15

 

  41

  简丽凤

  女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51

  2026/10/25

 

  42

  陈长贺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26

  2026/10/25

 

  43

  陈玲玲

  女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34

  2026/10/25

 

  44

  陈微微

  女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38

  2026/10/22

 

  45

  范欣悦

  女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55

  2027/1/15

 

  46

  林颖

  女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69

  2027/1/23

 

  47

  魏鹂漫

  女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68

  2027/1/23

 

  48

  陈鹭伟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50

  2027/2/12

 

  49

  李启旭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15

  2027/2/12

 

  50

  郑幼卿

  女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45

  2027/3/30

 

  51

  贾乘骐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24

  2027/3/30

 

  52

  郑和林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21

  2027/3/30

 

  53

  熊剑飞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20

  2027/3/30

 

  54

  苏毅鑫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47

  2027/5/20

 

  55

  孙为民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62

  2027/5/20

 

  56

  张淼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46

  2027/5/20

 

  57

  赵志国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48

  2027/7/13

 

  58

  缪翔

  男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厦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厦门市

  13020022032

  2027/7/22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政策文件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网站标识码:3502000021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60-3号 闽ICP备07057313号-2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座邮编:3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