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3-09-04-2024-006
- 备注/文号:厦卫政法〔2024〕25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6
各区卫健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意见》(厦府办发〔2024〕7号)要求,2024年8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准营即入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现就做好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营承诺即入的实施范围
(一)实施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准营即入的范围主要有拟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介入放射学工作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6)取得该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二)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准营即入的范围主要有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三)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准营即入的范围主要有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共七类19种公共场所。
二、准营承诺即入的告知、承诺内容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人递交的审批材料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
1.办理审批的法律依据;
2.获得批准应当达到的条件、标准,以及所需的前置审批手续等法定要求;
3.办理审批手续应当当场提交的材料;
4.办理审批手续可以事后提交的材料以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5.申请人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审批部门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人应当就如下内容作出承诺:
1.拟从事的活动已经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标准等;
2.从事的活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作出的陈述、提交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需材料;
5.承担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准营承诺即入审批程序
(一)告知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时,一次性告知前述应当告知的内容,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
(二)承诺
申请人了解审批部门告知内容后,如实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并对前述应当承诺的内容作出承诺。
(三)受理、决定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并当场作出书面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四、准营承诺即入的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准营即入期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一)申请人所作出的陈述、所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或3个月内未自行到服务窗口补齐相关材料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应当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三)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共通,做好审批数据推送和监管数据回流,推送相关信用数据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打造“准营即入+监管”闭环管理体系。
五、准营承诺即入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准营承诺即入改革是落实重要改革试点任务的关键内容,是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卫健部门、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引导经营主体选择改革方式办理,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稳妥推进实施。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回应经营主体关切,对成效好的经验做法积极稳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对成效未达预期的改革举措适时调整完善,形成持续迭代、良性循环的改革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改革与“一件事一次办”等政务服务改革有效衔接,充分释放政策叠加协同效应。积极推动经济特区立法,持续深化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争取更大改革成效。
相关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等参照准营承诺即入的要求执行。各区应当于2024年9月1日起,每月将本辖区实施准营即入制改革的开展情况报送市卫健委政法处。联系人:范欣悦,联系电话:7703742。
附件:1.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准营承诺即入制流程
2.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准营承诺即入承诺书(模板)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准营承诺即入制流程
附件2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准营承诺即入承诺书
(模板)
_________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告知
(一)许可依据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
□公共场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
(二)许可条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1. 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取得该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
□公共场所许可 |
1.经营场所需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 2.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三)许可办理
1.受理材料
实行准营承诺即入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3)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准营承诺即入承诺书。
2.受理期限
经营者在递交《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准营承诺即入承诺书》的同时,首次提交资料因故不能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告知承诺。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3个月内需提交的材料
取得相关证照3个月内需提交许可事项相关材料。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相关证照,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相关证照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相关证照3个月之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相关证照,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他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内容用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字迹应清晰可辨。
3.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4.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许可项目: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子邮箱: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书的内容已作认真的阅读,对理解不清的问题已向经办人员书面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现就行政机关告知书的要求慎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一)承诺履行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承诺现有的经营条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禁止经营、不具备整改条件等情形的情况;
(三)承诺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申请许可证的主要条件;
(四)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整改的时间内达到申请许可证的全部条件;
(五)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行政机关许可,不从事经营活动;
(六)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等;
(七)承诺因不履行义务和违法经营自行承担经济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公司(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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