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3-09-04-2024-002
- 备注/文号:厦卫政法〔2024〕8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1
各区卫健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结合我市卫生健康执法实际,对我委《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进行动态调整。经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
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轻微违法行为 |
适应情形 |
法律依据 |
免罚 内容 |
1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警告 |
2 |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警告、 罚款 |
3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警告、 罚款 |
4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警告 |
5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警告 |
6 |
未取得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采血服务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有序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7 |
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时间小于72小时或大于7天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
通报批评、警告 |
8 |
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听力筛查室环境噪声大于45dB(A)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
通报批评、警告 |
9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10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失实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11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且未上市销售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12 |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添加违禁药物的除外)且未上市销售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13 |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14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
警告 |
15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
警告 |
16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
初次违法,涉及人数不超过1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警告 |
17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警告 |
18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累计1人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警告 |
19 |
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罚款 |
20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初次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且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罚款 |
21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初次发现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但各项设施完善、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且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罚款 |
22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初次发现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持续时间1个月(含)以下且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罚款 |
23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初次发现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超标项目1项且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罚款 |
24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
警告 |
25 |
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
警告 |
26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 |
警告 |
27 |
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
警告、罚款 |
28 |
对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
警告 |
29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未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
30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3天内补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警告、罚款 |
31 |
对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32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7天内补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 |
抄送:市司法局。 |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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