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15
一、我市制定实施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个体诊所有关措施的背景是什么?
为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落实《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鼓励实施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来厦执业,设置个体诊所,并对实施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个体诊所作出政策指引。
二、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备案个体诊所的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应是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具备台湾或大陆承认的合法行医资质,并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备案的诊所必须符合《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三、申请时限为多久?
所在辖区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什么?
按“诊所执业备案”或“中医诊所备案”事项提交材料。如提供台湾医师行医执照(行医资格证明)者,必须同时提交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行医资格和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公证文书(中文文本)。
五、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方式?
所在辖区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个体诊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每年对辖区内台湾医师个体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和月度执业活动分析,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辖区内诊所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并有权要求台湾医师个体诊所提供监管所需材料。
原文链接:https://hfpc.xm.gov.cn/zfxxgk/zc/xzgfxwj/202509/t20250911_2955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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