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9
    《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08-29 17:07

      《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厦卫规[2025]2号)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要求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2024年11月《学前教育法》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为促进我市普惠托育服务均衡发展,发挥幼儿园资源优势,市卫健委联合教育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厦门市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提出6个方面的具体举措,主要包括合理规划托班资源、优化登记备案程序、规范托班招生管理、保障从业人员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专业建设宣传等。主要特点:

      (一)规划托班资源方面。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托育需求,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前提下增设托班,原则上招收2-3岁幼儿。    

      (二)保障人员配备方面。明确幼儿园托班从业人员配置标准,托班幼儿数量可作为申请配备教职人员数量、岗位设置依据。幼儿园托班从业人员按照幼儿园其他同类从业人员相关标准保障收入和激励保障待遇。

      (三)经费保障机制方面。明确公办幼儿园托班公用经费、一次性改造补助标准和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助依据。

      三、实施期限

      《若干措施》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链接:《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厦卫规[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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