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17
    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3-17 08:40

      一、我市制定《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1〕5号)及《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办医,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政策指引,提供明确、规范的工作程序,支持民间资本办医有效增加服务供给,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我市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由于原《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卫规〔2021〕1号)文件到期,需重新印发《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二、我市哪些对象可享受补助?

      凡在我市辖区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由民间资本举办的向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均可享受。①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②二级中医、精神、康复专科医院;③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院(不含向民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的护理院);④三级专科医院(不含口腔、美容、整形专科)。

      三、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补助包含新增床位补助,医院等级补助,临床重点专科、医学专科联盟及医学中心补助,专科设置补助,高层次人才补助、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

      (一)新增床位补助标准

      对通过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的,按照实际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床位,综合医院每床位10万元、专科医院每床位5万元标准,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实际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床位并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二)医院等级补助标准

      经评审获得三级乙等等级的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给予2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评审获得三级甲等等级的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临床重点专科、医学专科联盟及医学中心补助

      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补助。按获得的重点专科数量,每个西医类别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中医类别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临床护理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补助。按获得的重点专科数量,每个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医学中心补助。承担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福建分中心的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每个中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医学专科联盟补助。牵头国家医学专科联盟或国家医学专科联盟福建省分中心的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联盟成员≧10家医疗机构,并有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每个专科联盟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专科设置补助

      对设置精神科、康复科、老年科、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科、儿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给予相关的每个专科年度30万元补助。

      (五)高层次人才补助

      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经市卫健委评审确认的高层次卫生人才、批复设立的名医工作室及特聘主任等,参照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同类型同标准扶持政策执行。    

      (六)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

      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依法设立传染病专科门诊,完善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传染病管理,依法承担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三无病人”医疗救治或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承担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帮扶及其他市级政府要求的指令性任务和工作的,参照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四、补助申请发放流程是什么?

      按照机构申请,市级指导的方式进行补助审核发放。

      五、补助申请发放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对政府扶持项目补助及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绩效监控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监管。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应主动接受医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情况下,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对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柔性执法、驻点监督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指导并帮助民间资本办医疗机构梳理问题清单,引导其合规诚信经营,实现监管履职和避免执法扰企双目标。

      (三)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政府补助及奖励资金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拨付的政府补助及奖励资金,予以追缴(包括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情况作为信用监管的依据。

      (四)对挤占挪用政府扶持项目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四)对挤占挪用政府扶持项目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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