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6
一、编制背景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罚”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对“不罚”制度的实施进行细化、具体化和明确化,我委制定了《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工作目标及意义
建立“首违或轻微违法不罚”制度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执法既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行政处罚的目的一方面是旨在惩罚违法行政相对人,通过制裁使行政相对人不仅得不到违法利益,而且要利益受损或增加利益支出,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惩戒,使行政相对人以后不敢违法,同时也是对潜在违法行政相对人的警示,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行政管理成本,保障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行政处罚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在惩罚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不罚实施办法》不仅为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妥善处理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提供法治保障,还体现了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文件期限:该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了制定依据;
二是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等基本原则;
三是明确了首次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
四是明确了对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清单化管理,制定发布《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是明确了执法人员办理不予处罚案件的流程及被不予处罚行政相对人须签署《合法诚信承诺书》;
六是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例外情形。
五、关键词诠释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部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注意事项
1.《办法》实行清单化管理,具体是怎么样管理?
对符合《办法》以及《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列明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对本次公布的清单仅是第一批,后续我委会根据执法实践以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只要是属于《清单》列明的首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都可以免罚吗?
不是的,不罚也有例外情形。《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我委《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同时又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不得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我委《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后,二年内行政相对人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得再次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3.执法人员可以现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吗?
可以。《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发现符合本办法和清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依法当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两日内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备案”。
4.被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不予行政处罚”并不等同于“免责”。不予行政处罚仅免除了行政处罚,但并未免除所有责任,行政相对人本身应履行的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责任仍在,同时还需按照要求签署《合法诚信承诺书》。
5.《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未列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处罚”。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赐文,电话:205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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