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备注/文号:厦爱卫办〔2021〕1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06
为创造良好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提升人民健康水平,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结合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市爱卫办将于11月29日至12月24日在全市十一类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开展控制吸烟专项行动。
一、目标要求
为倡导社会文明,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治理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的社会陋习,积极推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行动。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管和宣教,引导公民控制吸烟,促进全民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养成,进一步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对本辖区本系统主管的各类公共场所开展控烟工作,依法加强禁烟法定公共场所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控烟法律规定的单位,切实做好法定公共场所禁烟工作。
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结合公共场所控烟工作重点,制作公益广告,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公共场所控烟宣传,发挥好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运用各类宣传载体,营造控烟氛围。
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区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充分调动辖区单位参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根据控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对以下十一类法定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1.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和会场
2.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3.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4.宾馆、酒店的接待大堂
5.大中专院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场所
6.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酒吧等娱乐场所
7.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等
8.商场(店)、书店、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9.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和电梯间
10.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园,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11.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各类控烟场所要达到“两有三无”(有禁烟标识、有人管理,场所无人吸烟、无烟具、无烟蒂)标准:
1.有禁烟标识。禁烟场所有明显禁烟标识,设有投诉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单位和场所要利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禁烟标语。
2.有人管理。各单位和场所要建立禁烟制度,加强宣传教育,落实控烟劝导员,及时发现、有效劝阻吸烟行为,做到禁烟场所内无人吸烟。
3.室内公共场所无人吸烟。
4.无烟具。禁烟场所不得放置烟灰缸。
5.无烟蒂。禁烟区域地面无烟蒂。
厦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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