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备注/文号:厦卫人〔2019〕12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19
各区卫健局、人社局,各市属、区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卫生事业单位聘用按规定自主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卫生事业单位聘用按规定自主评聘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切实解决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问题,进一步增强高层次卫生人才活力,根据国家和福建省关于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事业单位人才发展实际,在总结原有相关试行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我市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按照国家和省部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的高校教师、卫生技术、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等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应聘条件】我市卫生事业单位聘用的按照国家和省部规定自主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卫生岗位须具备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规定的条件。
2.符合《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厦委办〔2005〕38号)规定的实行简化程序考核聘用的条件。
第四条 【拟聘考核】我市卫生事业单位拟聘用按照国家和省部规定自主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组建专家考核组,严格按照拟聘岗位能力和品行等方面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形成书面材料经专家考核组全部成员及监察人员等签字确认后存入其人事档案。必要时还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进行专业测试等,确保人岗相适、胜任岗位职责要求。
第五条 【聘用管理】我市卫生事业单位聘用按照国家和省部规定自主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与其签订不少于5年的《聘用合同》及《聘期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照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及《聘期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其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聘用合同》、《聘期目标管理责任书》及考核结果均须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
1.年度考核为每年的常规性考核,考核内容为《聘用合同》及《聘期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工作任务、临床能力、业务水平以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等。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予以低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低聘或解聘。
2.中期考核于聘期第三年进行,考核主要内容是临床能力、医疗水平、科研成果、教学水平、管理能力以及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3.期满考核是聘任期满后对聘期内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六条 【受聘待遇】我市卫生事业单位聘用的按照国家和省部规定自主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享受用人单位所聘任岗位的相应薪酬待遇。
第七条 【职称和岗位晋升】我市卫生事业单位聘用的按照国家和省部规定自主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须按《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和评审。经福建省职改部门确认或颁发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可作为岗位正常聘任和岗位级别晋升的依据。
第八条 【流动】我市卫生事业单位聘用的按照国家和省部规定自主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经福建省职改部门确认或颁发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流动到我市其他单位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在我市卫生事业单位通过专门签订《聘期目标管理责任书》等而予以聘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作为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九条 【附则】本办法由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上级或本市出台新的规定,另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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