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文号:厦卫人〔2019〕28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09
    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9-09-09 09:46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

      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厦门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评价与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健全完善卫生人才评价方法与考核机制,促进建设更加优化、更具活力的卫生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高层次卫生人才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和《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厦卫人〔2018〕6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根据《实施办法》引进(含柔性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的评价与考核工作,人才层次主要包括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人才和学科后备人才。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公开招考或校园招聘等方式新录用的普通专业技术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评价与考核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以用为主、突出业绩、公平公正、求真务实原则。

      第四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评价与考核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指导监督,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市委人才办是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审批指导部门,负责对人才层次评价结果的核准认定和对评价考核工作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市人社局是评价与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评价考核工作中涉及人才的职称、聘任、考核目标管理等政策业务的指导监督;市卫生健康委是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人才层次的初步确认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

      第五条 除可以直接对应确认的学科领军人才外,人才层次的评价考核基于《实施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设立客观指标和临床技术指标综合确定。客观指标和临床技术指标的评价考核均采取量化评分制。

      第六条 客观指标评价基础总分为100分,具体指标内容包括:

      (一)教育程度指标,主要评价人才接受高等教育获得学历学位情况,基础分值最高占比权重8%;

      (二)职称资质指标,主要评价人才受聘职称和担任导师资质情况,基础分值最高占比权重22%;

      (三)工作履历指标,主要评价人才在国(境)外知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或知名医疗机构,或国内重点医学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省级“三甲”医院、全国百强医院工作及任职情况,基础分值最高占比权重15%;

      (四)学术荣誉指标,主要评价人才在市级以上医学专业学会任职情况、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称号获得情况等,基础分值最高占比权重15%;

      (五)课题承担指标,主要评价人才近5年内承担省部级以上或国(境)外相同层次科研项目情况,基础分值最高占比权重15%;

      (六)论文成果指标,主要评价人才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医学相关领域SCI源期刊或国家核心刊物等发表学术论文情况、参与制定专业领域行业指南或标准情况,基础分值最高占比权重15%;

      (七)创新奖励指标,主要评价人才近5年内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情况,基础分值最高占比权重10%。

      第七条 临床技术指标考核基础总分为100分,具体指标内容包括:

      (一)临床水平指标,主要考核人才针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水平、提出临床治疗方案的综合能力等,基础分值最高占比权重50%;

      (二)查房带教指标,主要考核人才医教研的组织能力、带教能力、应变能力、总结能力及知识经验等水平,基础分值最高占比权重20%;

      (三)学科领导力指标,主要考核人才对学科先进理论、前沿知识跟踪和发展趋势的思路见解水平,基础分值最高占比权重30%。

     

      第三章 评价考核方式

      第八条 引进人才符合《实施办法》中直接确认为学科领军人才条件的,实行一事一议;符合《实施办法》中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实行按需申报、批次评定。现有人才层次的认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

      第九条 经人才申报,用人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对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实评估,提出推荐人选,报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市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市卫生人才办)。报送资料包括:

      1.用人单位正式提请文件;

      2.《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申请书》或《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认定申请书》,一式3份;

      3.人才资格条件对应证明资料。

      第十条 市卫生人才办负责安排组织对申报人选资格条件的复核评价,根据客观指标评价提出人才层次建议人选。拟评为学科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的,市卫生人才办邀请国内相关专业知名专家学者参与考核;拟评为学科骨干人才和学科后备人才的,一般从本市专家库中选取考核专家。

      第十一条 除学科后备人才外,临床技术指标考核得分须在80分(含)以上,方可结合客观指标评价得分确认相应人才层次:(一)客观指标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的,为第一层次,即学科领军人才;(二)得分85分以下、70分(含)以上的,为第二层次,即学科带头人;(三)得分70分以下、55分(含)以上的,为第三层次,即学科骨干人才。

      客观指标评价得分55分以下、40分(含)以上的,为第四层次,即学科后备人才,无需进行临床技术指标考核。

      第十二条 人才层次评价考核结果经公示通过,由市卫生人才办报市委人才办批准认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 每年在厦工作时长累计半年以上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参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申报人才层次认定。

      第十四条 本市拟资助培养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由市卫生人才办制定并公布培养计划,针对培养计划实施评价考核遴选工作。

     

      第四章 评价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和目标管理基础上的绩效考核。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需不少于5年,同时合同内容需就考核期内依托学科的建设目标和人才及其团队工作的绩效目标做出分阶段有重点的具体约定。针对人才工作年度目标和考核期总体目标,结合人才层次及上一层次的评价考核指标,实施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

      第十六条 资助培养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实行培养协议和目标管理基础上的绩效考核。用人单位与培养人选须基于培养项目计划签订培养协议,且协议内容应就培养周期内依托学科的建设目标和培养人选及其团队工作的绩效目标做出分阶段有重点的具体规划。针对人才培养分期目标和培养期总体目标,比照人选培养目标层次的评价考核指标,实施年度考核、中期评估与期满考核。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和中期评估合格及以上的,人才可继续享受相应政策补助待遇;年度考核或中期评估不合格的,暂停或取消后续补助待遇。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保留人才层次称号及相关待遇资格;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人才层次称号及相关待遇资格。考核不合格结果要求退还补助资金的,人才须按期退还相关补助。

      第十八条 考核期或培养期中,人才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人才层次称号及相关待遇资格。

      第十九条 设立“名医工作室”、“双主任制”等柔性方式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及其团队的医院学科,按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协议签订内容开展相关考核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的评价考核工作实行市委人才办指导下的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负责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卫生人才办和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市卫生人才办负责安排组织对高层次卫生人才的中期评估与期满考核,期满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重视落实人才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运行机制,科学制定人才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持续加大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切实实施领导班子联系专家制度,着力为人才发展保障工作条件、解决实际困难;严格实施年度考核等相关工作,协同确保人才政策发挥实效。

      第二十二条 人才或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终止合同(培养计划)、撤销人才层次称号及相关待遇资格、3年内取消申报评审资格等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实认定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考核期或培养期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或存在违背学术和医德医风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利用人才激励政策取得的成果擅自在外市产业化的;

      (五)拒绝配合或刻意干扰评价考核、监督管理工作的;

      (六)执行评价考核工作违反程序、失真失实的;

      (七)拒不执行监督检查整改结论或未按期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八)因违法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不适合享受人才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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