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3-11-01-2024-002
- 备注/文号:厦卫监督〔2024〕11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30
各区卫健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根据省卫健委的通知要求,结合厦门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根据省卫健委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厦门市实际,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对全市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无证行医、违规诊疗、虚假宣传、医疗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医疗服务信息不规范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对群众关注度高,问题较为突出的个体医疗机构医疗乱象,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通过整治,使全市个体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形成民生治理品牌。
二、整治对象
全市个人投资的中医、西医、医美、牙科、康复等个体医疗机构。
三、整治重点
(一)无证行医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开展执业活动;
2.医疗机构不符合准入要求、校验合格规定等;
3.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备案记载不一致;
4.医疗机构超出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开展诊疗项目;中医(专长)医师使用的技术方法和治疗病症超出执业范围;
5.买卖、租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
7.非医师行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等;
8.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等;
9.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10.其他不符合资质执业的行为。
(二)违规诊疗行为
1.未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
2.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
4.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过度护理,大处方用药、重复检查、滥用治疗手段等;
5.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6.违规用药或输液;违反肿瘤用药原则;抗菌药物的分级使用、处方权管理不规范等;
7.药品进销存不符,无进药凭据,药品医嘱用药量与收费清单用量不符;麻醉、精神、毒性等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管理不规范;
8.医学文书书写不齐全、不规范;
9.其他不规范诊疗行为。
(三)院感防控问题
1.消毒隔离制度落实不规范;
2.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复用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消毒、灭菌;
3.未按规定对环境、物表等清洁消毒;
4.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物、容器的使用、标识不规范;医疗废物交接登记不如实、不完整;
5.医疗废物的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和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警示标识不完善;
6.医疗废物未交由有资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处置;医疗废物暂存超过规定时间未转运。
(四)医疗服务信息管理
1.未按规定公示执业许可、备案凭证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
2.未按规定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3.未与备案机关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未按要求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
4.未公示其它应公示内容。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4月-6月)。各区要按照本方案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部署。指导督促辖区个体医疗机构对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针对重点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的原则,建立问题清单,确定整改时限,逐一整改销号。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7月-9月)。各区结合“双随机”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个体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立案查处等方式,督促个体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区执法办案指导和协作,市卫健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区抽查不少于10%的医疗机构的专项整治落实情况,督促专项整治有效开展。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4年10月-11月)。各区要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研究有效解决方法。对工作经验、工作亮点进行提炼、推广,收集报道解决群众烦心事的典型案例,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培育打造纪委监委监督推动下的民生治理品牌。各区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11月20日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由市卫健委综合监督处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卫健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对辖区内个体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梳理,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执法人员工作职责,避免流于形式“走过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各区要通过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或开通网上举报等途径,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做到“件件有落实”。
(三)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做好涉案线索移送与交接工作,形成联合打击工作合力。对于涉嫌欺诈骗保的医疗机构及个人要及时移交医保部门调查处理;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使用假药劣药行为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四)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途径,积极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同时要加强医疗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增强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处联系人:林聪超,联系电话:2057358;
市卫健委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0592-2057352。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