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备注/文号:厦卫监督〔2023〕37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07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
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
“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健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对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以“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检、记录并公布。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2023〕17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平均值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3〕66号)有关要求执行(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继续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区卫健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在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继续形成工作合力。卫健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并为卫健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各区卫健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卫健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各区卫健局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12月1日前通过OA系统报送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于12月5日前通过OA系统报送市卫健委综合监督处。
市卫健委联系人:林聪超,联系电话:2057358;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联系人:卢家珍,联系电话:2667636。
附件:1.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2.厦门市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名单
3.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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