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3-09-01-2025-001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03
一、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2024年,我委共办结行政处罚案件14件(均适用普通程序),警告12次;罚款13次,金额119.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次,金额43.02万元;责令停产停业2次。行政许可5148件,其中,高频办理事项有护士执业注册2333件,医师执业注册1972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252件,省级行政区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129件,医疗机构执业登记128件,麻醉药品印鉴卡73件,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许可32件,消毒产品生产许可29件。行政监督检查678次,转化为行政处罚案件数8件。
同时,依据《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和《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厦卫政法〔2024〕81号),做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6件。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及实施适用情况
一是逐步建立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面梳理我委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并编印成册,下发到每位执法人员,确保执法人员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并印发执行。
二是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2021年出台《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办法》和《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基础上,我委于2024年3月印发了《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厦卫政法〔2024〕81号),将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由原先的26项调整为32项,拓宽了柔性执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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