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3-09-01-2024-053
- 备注/文号:厦卫函〔2024〕7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9
王玥娟委员:
《厦门健全托幼照护新模式的建议》(第202441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随着“三孩”政策的实施和家庭结构的改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大幅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难题急剧显现,应该谁来育,怎么育,已经成为公众热切关注的话题。作为婴幼儿照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托育服务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也是促进三孩政策落地的关键配套措施。将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加大公办和普惠性机构建设力度,推动用人单位提供多元化托育服务,解决上班带娃难问题,是更好满足群众需求的重要举措。接到《厦门健全托幼照护新模式的建议》后,针对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委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建议中提出的有关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并积极与厦门市资源规划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局部门以及各区政府联系沟通,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能尽快落实。
二、措施与成效
(一)当前发展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进一步加大推动婴幼儿照护发展,从政策支持、落实保障、推动建设、加快宣传等方面齐齐发力,取得良好成效。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市共有托育服务机构438家,能提供托位21091个,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3.97个。已经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266家,拥有81家普惠性托育园,可提供6505个普惠性托位。备案通过率、普惠性托育园和普惠托位数均排在全省前列。我市已获评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称号,属全省唯一。
(二)有关建议情况
1.关于“加大托育基础设施建设”
我委与市资规局联合编制了《厦门市托育服务设施配置导则》,并于2022年8月15日印发实施。《导则》要求厦门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及安置房居住区)须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的标准建设。优先考虑在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的托育服务设施,其他用地(包含居住、商业、办公、工业等)中托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总量不低于300平方米,若在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规模不足,应在本管理单元内其他用地进行指标平衡。
2.关于“构建多元化托育服务供给体系”
我委一直在推动福利性托育机构和公共资源点托育机构的建设,近年来,每个区每年都至少完成一家福利性托育机构和一家公共资源点托育机构的建设指标,目前的福利性托育机构中,形势多样,有企业自建自办,如厦门长庚医院员工幼儿临托中心,由用人单位自行建设托育场所,招聘保育人员,为员工子女提供托育服务;有企业免费或低价位提供场地,托育机构建设及运营,如博雅启萌托育中心姚明织带分园和厦门市馨贝昉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象屿分公司,在优先招收企业员工子女后,可对企业外的家庭提供托育服务;有医疗机构和托育机构签订协议,如日日开心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和厦门市第三医院、厦门海萌宝托育有限公司和厦门市海沧区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医疗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育儿健康宣传等,托育机构对医疗机构送托的员工子女按优惠价收取托育费用;有支持大型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如集美国投嘉幼托育中心碧溪园,为软三园区的企业员工子女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如厦门市思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集美教育公司、厦门市同安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教育集团、安居集团、天地集团等国企,都积极参与托育园区的建设,建设了多家普惠性托育园,在托育行业起步的过程中,体现了国企的担当。同时我委与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托班科学管理的通知》,规范我市幼儿园托育管理,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确保幼儿园开设托育工作有规可依,并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改造工程予以建设补助。
3.关于“完善托育服务模式”
近年来,我市不断完善完善托育服务模式,除了有“完整社区”和“一刻钟生活圈”试点,我市还积极探索小微型托育机构的可行性,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型托育点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筑面积在60-200㎡,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可提供托位在6个(含)以上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的托育服务机构(点),纳入备案管理范围。
4.关于“加强医育结合”
推动“医育结合”工作,是我市创新和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举措。为此,我委专门出台《厦门市医育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探索“医-育-学”一体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在市、区妇幼保健院设立“婴幼儿养育照护规范化指导中心”,建立托育机构发育偏移儿童早期识别-评价-就诊机制,制定婴幼儿成长手册,明确托育机构婴幼儿养育照护日、周、月记录内容,形成规范化、模块化托育机构养育照护记录及反馈模式。发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派儿保医生担任“医育结合试点”托育机构健康指导员,定期开展卫生保健、育儿指导、健康宣教和咨询服务。同时,区妇幼保健院还定期面向辖区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围绕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需求及相关热点问题,举办业务培训,指导托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常态化开展婴幼儿入托体检等。在2024年度,我委还将推动市、区妇幼保健部门、基层医疗机构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包,服务内容包括1.入托婴幼儿体检;2.在托婴幼儿健康筛查;3.组织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职人员培训服务;4.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体检;5.科学育儿指导,促进我市托育服务行业医育结合的发展。
5.关于“加大监管力度,健全管理制度”
我市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明确的补助资金监管,要求1.补助资金用于普惠托育机构建设0-3岁婴幼儿托位所需的设施设备、教具等购置支出,以及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相关运营支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等与托位建设无关的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卫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2.市、区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级卫健、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政补助资金检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抽查审计不少于50%的普惠托育机构。3.普惠托育机构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提交退出申请表(详见附件2)报请区卫健局确认。在普惠认定有效期内,普惠托育机构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的,如服务未满一年,由各区卫健局取消该机构补助资格;如服务已满一年,由各区卫健局取消该机构当年度补助资格。4.在普惠认定有效期内,托育机构不得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有违反应立即暂停补助资格。连续三个月整改未到位的,将取消该机构认定有效期内补助资格。如发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该机构认定有效期内补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助及奖励资金,由所在区卫健局予以追回。涉及违规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接下来,我委还将开发《厦门市普惠托育综合决策支持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我市普惠性托育的管理水平。
三、今后推动计划
下一步我市将聚焦解决“有得托、托得起、托得好”问题,继续健全完善托育照护模式,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规划引领增加托育服务空间。按照《厦门市托育服务设施配置导则》的要求,推动托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托育服务设施空间需要。
二是支持推动幼儿园拓展托育服务。支持推动幼儿园拓展托育服务,出台有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整体改扩建为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或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行“一园两制”,按照普惠托育机构标准规范进行改造建设、备案和管理。
三是建设一批公办托育园。推动梳理闲置办公用房用于开办托育保障服务;各区建设至少一家公办托育园(不含幼儿园托班),场所由辖区政府免费供应,相关项目可纳入有关向上争取资金项目。
四是鼓励更多国企加入托育服务行业。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投身托育服务行业,充分利用国企的资源优势,规模优势,打造高标准严要求的托育园,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五是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建设爱邻护幼托育服务点,开展0-3岁特殊儿童托育服务支持专项,开展专项乳儿班、托小班激励性奖补、减免租金,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医育结合服务、科学育儿产品支持,建设普惠托育综合决策支持管理系统、开展托育服务宣传和建设厦门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含示范园和4个基地)。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姚冠华
联 系 人:陈彩凤
联系电话:2053701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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