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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XM00123-09-11-2024-001
- 备注/文号:厦卫人口家庭〔2024〕7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7
各区卫健局,厦门市家庭发展事务中心:
根据“十四五”期间我市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指标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绩效目标要求,现就2024年全市普惠托育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2024年,全市计划通过建成、改造等方式新增不低于2000个普惠性托位,至2024年末,各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普惠托位数占全部托位数比例为70%。
二、建设要求
(一)2024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可为:①2024年新建、改建、扩建的提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服务机构,含小微托育点和家庭托育点);②已备案通过且达到省市卫健委制定的托育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提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③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公办和民办普惠幼儿园托育班。各类托位规模的项目均可申报。
(二)幼儿园托班在申报前需填写厦门市幼儿园增设托育班申请表,并征得区教育部门关于调整规模初核同意的意见。
(三)普惠托育机构收费和认定,按照方便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导向,综合考虑政府补贴、当地居民收入、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根据省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工作的通知》(闽卫人口〔2023〕101号)和厦门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不高于当地普惠价格,具体由本单位确定。
三、建设补助标准
(一)新改扩建普惠托位的托育服务机构,项目验收通过后,每个托位一次性补助建设费10000元,市、区财政按6:4分担。验收通过后,采用“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的方式进行补助,由区财政先行拨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市级补助部分。已接受财政给予的普惠性托育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机构,不再作为普惠项目建设。
(二)已备案通过且达到省市卫健委制定的托育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提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不享受建设补助。
(三)对开设普惠托育班的幼儿园,项目验收通过后,每个托位一次性补助改造费1000元,一次性补助到位,由区财政先行拨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市级补助部分。
四、时间安排
(一)2024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各区依照年度建设任务,可多批次组织项目申报、建设和验收工作,10月份之前全部完成年度的建设指标。区级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的普惠托育机构可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视情参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各区每月汇总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市级将适时组织督查。
(二)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认真梳理建设经验,形成经验报告,于2024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卫健委。市卫健委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绩效考核。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是一项基础民生工程,事关千家万户,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部署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卫健部门要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严把遴选关,严禁暗箱操作。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区卫健部门要主动协调编办、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税务、妇联、工会、计生协等部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的支持、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三)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要深入一线,指导帮助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同时要加强监督,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确保进度和质量,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附件:1.2024年XX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
2.2024年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托育建设项目验收表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4年XX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XX区卫健局(盖章) 填表时间:2024年XX月XX日
区域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托位规模 |
场地性质(自有、政府划拨、有偿租用、无偿租用) |
申请建设补助托位数 |
计划完工时间 |
本月进度情况 |
滞后原因(若无滞后则填无) |
下月进度计划 |
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
是否已备案 |
园长是否聘请 |
是否签订普惠收费协议 |
是否组织负责人、保育人员培训 |
是否组织保健人员培训 |
是否试营业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填表说明:1、机构建筑面积=生活用房面积+服务管理和供应用房面积。生活用房面积主要包括活动室、寝室、厕所、盥洗室、母婴室和衣帽储藏间;服务管理和供应用房主要包括晨检室、保健室、教室值班室、保安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厨房或配餐间、消毒室等。 2、托大班人均面积大于3平方米,托小班人均面积大于2.5平方米,乳儿班人均面积大于2平方米,总托位规模=托大班托位数+托小班托位数+乳儿班托位数+混龄班托位数,总托位规模要同时满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大于6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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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XX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XX区卫健局(盖章) 填表时间:2024年XX月XX日
序号 |
区 |
所属镇(街)村(社区) |
社区0-3岁人口数量 |
托育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托位规模 |
场地性质(自有、政府划拨、有偿租用、无偿租用) |
建筑面积m² |
生活用房面积 |
服务管理和供应用房面积 |
托大班面积 |
托小班面积 |
乳儿班面积 |
户外活动面积 |
托大班托位数 |
托小班托位数 |
乳儿班托位数 |
混龄班托位数 |
本月项目进度情况 |
下月工作计划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填表说明:1、机构建筑面积=生活用房面积+服务管理和供应用房面积。生活用房面积主要包括活动室、寝室、厕所、盥洗室、母婴室和衣帽储藏间;服务管理和供应用房主要包括晨检室、保健室、教室值班室、保安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厨房或配餐间、消毒室等。 2、托大班人均面积大于3平方米,托小班人均面积大于2.5平方米,乳儿班人均面积大于2平方米,总托位规模=托大班托位数+托小班托位数+乳儿班托位数+混龄班托位数,总托位规模要同时满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大于6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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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XX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XX区卫健局(盖章) 填表时间:2024年XX月XX日
序号 |
区 |
是否申请建设补助(每托位1000元) |
所属镇(街)村(社区) |
社区2-3岁人口数量 |
幼儿园名称 |
幼儿园托班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托位规模 |
场地性质(自有、政府划拨、有偿租用、无偿租用) |
厦门市幼儿园增设托育班申请表 |
托大班面积 |
托大班托位数 |
本月项目进度情况 |
下月工作计划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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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交 |
已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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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4年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普惠托育建设项目验收表
机构名称: 验收时间:
序号 |
项目 |
标 准 |
存在问题 |
验收材料 |
验收人 |
验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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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设施 |
场地 |
托育机构为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产权清晰、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建筑面积不低于360m²;确定为社区托育点的面积不作具体规定。 |
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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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
托育机构应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超过地上三层。 |
现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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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房及功能用房 |
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等,应符合标准要求,采光良好,空气流通,地面应经过软化处理,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墙面有安全防护,室内有配备调节温度的设备。 |
现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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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包括卫生保健室、厨房、洗涤消毒用房等,可根据需要设置(社区托育点可根据需要结合使用服务管理用房)。卫生保健室面积不低于9m²(托幼一体机构可共同使用)。 |
现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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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应设置不低于25m²的厨房,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托幼一体机构可共同使用)。非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可不设厨房,但应设置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备餐间。 |
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合同及供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 现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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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机构一般根据需要设置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或混合班,并按照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或混合班字样予以标识(托小班原则上不得少于总托班的四分之一)。活动区、游戏区、用餐区、睡眠区可共同使用,乳儿班人均不得少于2m²、托小班人均不得少于2.5m²、托大班混合班人均不少于3m²,托班必须配备储物柜或统一设置储物间,统一存放各类物资。 |
提供机构平面图及面积自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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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还应就近配备母婴室,面积因地制宜。 |
提供机构平面图及面积自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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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设置不小于60m²的适宜婴幼儿开展户外活动的室外场地。单独设置室外场地确有困难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作为婴幼儿室外活动场地或选择配备光照条件充足的多功能室内活动房(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
查看相关资料、合格证 现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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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员规模 |
从业人员资质 |
托育机构负责人、保教人员(含育婴人员、保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
提供员工花名册及员工从业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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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比例 |
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比例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以验收时实际招收婴幼儿数为准)。 |
提供婴幼儿、员工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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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资历 |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参加符合《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内容要求组织的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学时需达到线下不少于20学时、实操不少于20学时的要求。 |
提供员工花名册及员工从业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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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备案管理 |
托育机构均应完成登记备案,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注册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照护、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一律不得冠以“早教”名称。 |
查看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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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管理 |
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责任,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措施,落实每日安全检查制度。 |
查看相应的工作预案、制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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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均应实行封闭式管理,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全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和食品加工制作区域,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应保存90天以上。 |
操作设备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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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应购买专为托育机构设计的托育保险。 |
查看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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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员管理 |
人员素养 |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热爱婴幼儿照护事业。 |
查看员工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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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 |
托育机构必须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 |
查看培训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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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 |
托育机构应定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法治教育、职业道德培训,增强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 |
查看培训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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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
托育机构要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
查看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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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收费管理 |
实行普惠收费,机构所在地卫健局应与机构签订不少于三年的收费标准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进行收费。 |
查看收费协议 |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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