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文号:厦卫规〔2023〕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07
各区卫健局: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程序,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办法
一、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该方所在单位全数发放。
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厦门户籍工作人员,分别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支付。
四、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夫妻一方属厦门户籍,一方属非厦门市户籍的,领证奖励费按下列情况发放:
1、领证奖励费由厦门市户籍一方所在地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支付全部。
2、非厦门市户籍一方的户籍地所在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已对夫妻一方或双方发放领证奖励费的,我市不再重复发放。
五、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奖励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厦卫家庭〔2018〕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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