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备注/文号:厦卫人口家庭〔2022〕41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22
各区卫健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5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属低保户的家庭,各区可保留原有增发标准。对于现行发放标准高于市里统一标准的区,可按现行标准发放,原则上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标准。除上述市财政承担50%外的支出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
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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