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2-19
各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市中医院:
现将《厦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激励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2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厦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激励考核办法
为加快推进具有厦门特色的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规范基层医疗机构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以及分级诊疗实施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及《厦门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厦委发[2015]5号)、《关于加快推进厦门市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厦发改社会[2015]334号)及《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激励机制的通知》(厦财社 [2016]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管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以及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考核,建立以分级诊疗为导向、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激励为基础的奖惩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足、运行活力不够、发展动力不足、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巩固和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发挥综合激励考核对项目实施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形成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考核原则
坚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平衡发展,坚持分级诊疗与健康管理并重,坚持项目考核与问题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激励奖励、评先评优和领导班子个人的奖惩等相挂钩,以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考核内容
综合激励考核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分级诊疗及基本医疗实施情况两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规定的考核内容,基本医疗服务重点考核在实施分级诊疗、慢病一体化管理、家庭医生签约以及节假日开诊等内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严格按照每年国家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进行,全面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指标。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项目管理类指标
主要包括人员培训、绩效考核、服务模式、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
2、项目执行指标
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健康教育、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落实情况,重点核查适龄儿童疫苗接种率、儿童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老年人健康体检表完整率、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等。综合满意度:主要核查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情况及服务提供的综合满意程度。
3、项目效果
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慢病健康、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等情况,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效。鼓励各区在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积极创新,培育亮点。
项目效果与省级考核通报结果挂钩,对在通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相应扣分。同时对在全省、全市各类项目评比中被通报表扬的单位相应加分。
(二)基本医疗服务
考核各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医疗咨询服务情况,按岗位完成工作量情况。
1、门诊服务指标。考核各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数量与质量。确保周六、周日上午机构正常开诊,周一到周五延时服务到晚上8:00。鼓励机构延时、错时服务,综合采用调休或给予激励。
2、分级诊疗相关指标。考核各机构在实施分级诊疗、慢病一体化管理以及家庭医生签约以及节假日开诊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三师共管、“两网”病友管理及家庭签约数量、质量与效果,其中管理达标率、患者满意率为重要指标。
四、考核方式
(一)分级考核
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市财政局制订厦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激励考核方案和综合激励分级考核办法。充分发挥各区、各主管部门、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及其他项目指导机构的考核主体作用,市级抽查考核。根据项目工作重点、难点和上年度考核情况,适时调整,突出重点。
从2015年开始,各区卫生计生局和医院社区部应在历年区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市级指标体系标准,分别制订区级基层医疗机构综合考核细则,细则应突出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三师共管、分级诊疗和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机构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考核。区级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核工作每年按上下半年各进行1次,考核覆盖面要达到100%。考核结果应当于每年8月、次年1月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
市级对区级年度考核采用抽查复核,每年开展1次,考核工作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每个被考核区抽查1-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至少抽查2个村卫生室。组织抽查考核时,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抽取样本机构。对抽中的机构可全面检查也可重点选择部分反映项目执行效果指标进行检查,按得分比值折算成机构考核总分。
(二)考核形式
简化考核方式,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数据应优先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云平台中直接获取并与现场调查获取的非量化考核信息相结合,充分参考和利用卫生计生部门的其他专项考核以及社会评价的结果,通过综合分析和评估,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励考核综合成绩。
(三)考核结果确认
分级考核中,由各区按照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考核,形成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分数及排名顺序;市级在各区上报的考核分数及排名顺序的基础上组织市级考核组进行抽查复核,形成各区抽查考核结果系数,最终确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核得分,并依据得分情况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排名。
五、考核组织实施
(一)健全考核组织
各区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综合激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综合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成立以行政、管理、公共卫生、医疗等项目专家为成员的技术指导考核组,在进行考核项目强化培训后统一组织实施。
(二)强化项目激励考核
各区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所有承担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综合激励考核。市、区两级都应重视考核结果应用,实行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拨付及各类激励措施挂钩。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及时公布激励考核结果
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报送考核结果和应用情况,并及时向被考核区或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与激励挂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不同的考核体系,两套考核体系各按百分制计算,两套考核结果最终换算统一的综合分值后兑现奖励或处罚,实行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综合激励考核结果挂钩的激励奖金提取办法。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综合分值基本分为80分,综合分值达到80分时,在职人员按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标准兑现工资,高于80分时,可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值从上述结余中进一步提取激励经费(如考核得分90.5分,相应提取比例为90.5%),用于人员奖励。
2、综合分值达不到基本分值80分的,则按每减少1分扣减事业单位工资中奖励性绩效的5%,扣完为止,并不得提取激励经费。其中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必须优先按规范完成,单项考核分低于85分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单项考核满分100分), 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提取公共卫生经费结余部分用于激励。
3、对考核结果位于前三名的单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800元和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后应兑现给个人的激励应根据岗位、风险、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上不封顶。
5、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奖惩挂钩。
(三)落实问题整改
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分级上报整改方案,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并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激励考核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对整改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督促落实整改。整改情况计入下年度考核评估。
七、内部绩效分配指导原则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分配和考核办法,激励奖励向优秀管理和业务骨干倾斜,向参与三师共管工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倾斜。激励考核要充分考虑服务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公共卫生服务数量与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资金管理拨付和使用效率与效益等因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激励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激励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
八、考核纪律
考核组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认真组织实施考核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力争做到有理有据、客观公正。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种考核纪律。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应相应扣减年终考核得分,取消机构年终奖励参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指标释义
抽查考核结果系数=市级抽查样本各单位平均考核分数/该样本各单位区级考核平均分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核最后得分=区级考核得分*抽查考核结果系数
附件:厦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基本医疗服务综合激励考核指标体系(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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