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备注/文号:厦卫规信〔2020〕2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27
市属市管各卫生健康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现将《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厦财采〔2020〕2号)转发你们,请各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现将健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内控机制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可简化决策流程,建立台账明晰采购项目清单,留存备查。
二、批量或单项金额100万以上(含100万)的项目,应当报备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保留相关采购资料备查,采购的物资符合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的应按规定列入资产管理。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
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厦财采〔2020〕2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计财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精神,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含省属实行厦门政府采购属地管理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或备案。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三、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 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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