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文号:厦卫规信〔2016〕44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10-10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在建工程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10-10 08:23

     

    各相关单位:

    依据《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5221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以我委为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各在建工程工程款申请审批流程及要求,明确责权关系和各阶段审核要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各单位责权

    依据《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5221号)和《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5220号)之规定,结合《合同法》的要求,现明确参建各单位的责权如下:

    1、建设(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⑴市重点工程的建设(业主)单位是指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单位,实施项目代建的,建设(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对重点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承担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管理责任。

    ⑵建设(代建)单位为各项目工程的法定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进度、投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组织、督促各参建单位有序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协调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⑶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严格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工程款项的管理,负责对每笔工程款的签审并承担法定主体责任。

    ⑷所有关于工程款申请的相关资料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代建单位授权代表审核,最后经建设单位(业主)的授权代表(合同的授权签字人)签字审核后才有效。

    ⑸指定专人按要求向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信息,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并报市重点办备案。

    2、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⑴市重点项目的推进责任单位是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或本区域市重点项目实施的部门或单位,责任单位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挥部或行业主管部门。

    ⑵责任单位承担跟踪、协调、检查、督促建设(代建)单位落实项目推进工作情况的责任。督促建设(代建)单位依法依规抓好项目施工进度、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对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市重点办或市政府报告。

    ⑶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进度款拨付申请试行由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由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项目进度、监理单位监理意见和用款需求,在预算额度内审定后,建设(代建)单位直接支付给合同约定的对方单位。

    ⑷在概算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代建)单位签字确认;单项变更在20万元及以上的,需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对土建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在变更实施前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进行把关,必要时对变更方案组织专家认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分管市领导审定。未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市领导审定或主管部门未同意的变更,建设(代建)单位不得实施变更,更不得予以工程款支付;对未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市领导审定但又实际实施了的变更,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支付相应工程款项,由建设(代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⑸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经费的,超过概算批复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金额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发改部门审定。未经市发改委审定批复的,建设(代建)不得实施单项超概的变更,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支付相关超概变更所对应的款项。

    二、严格过程控制,规范审批流程

    依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之规定,结合工程建设资金过程审核的其他法规要求,现规范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款审核的流程及要求如下:

    1、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提出进度款申请

    ⑴施工单位凭施工合同,当期工程进度(工程量清单,相应表单,将进度款申请提交监理单位。

    ⑵监理单位监审工程进度,提交代建单位(如有)。

    ⑶代建单位核对,提交业主单位(如业主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将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全部委托代建单位的,可不再提交业主单位,由代建单位负全责,双方须在代建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

    ⑷业主单位核对。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当期工程进度、相应表单、监理意见、代建意见,提出业主意见。

    2、业主(代建)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

    ⑴业主单位申请。业主(代建)单位同意申请进度款的,提出资金申请,按概算批复的投资体制区分资金来源,提交主管部门。同时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打印出资金支付申请书,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报送主管部门。

    ⑵主管部门业务处核对。主管部门收到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的,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签收,然后开始审核:

    a、项目概算金额及概算分项。

    b、分项预算(预算价或预算控制价)。

    c、合同及合同金额。

    d、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其他资金

    e、已到位资金。已拨付合同乙方(施工单位)工程款/已审核取得拨款额度尚未拨付合同乙方的工程款/其他资金除非市财政资金外,有可能还包括以前年度及当年度已(预)拨未支出的市财政资金(含资本金)。首次核对已到位资金,需由业主(代建)单位提供资金到位详细资料,主管部门业务处确认,建立管理台账。

    e、预付款:严格依据合同文件约定办理支付及扣还。

    g、本次业主单位提交的合同进度申请金额,加上已到位资金:(1)合同未结算的,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90%。具体比例如有调整的,建议在合同(或补充合同)条款中明确。(2)合同已经财政审核中心结算审核的,不得超过结算价。

    ■依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建〔2013117号)第二十七条,(二),2.进度款支付:根据建设进度支付项目进度款,累计支付的进度款控制在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的90%之内;其余10%待项目结算经市财审中心审核后支付(其中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支付)。

    h、提出本次应支付额度。支付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当年已下达的预算。

    I、明确支付资金来源。按概算批复的投资体制及已到位资金,区分本次应支付额度的资金来源。

    ⑶主管部门财务处复核。对主管部门业务处核对结论进行复核。

    ⑷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

    ⑸、根据审定结果,由主管部门业务处(经办)、财务处(复核)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上录入审核结果,形成支付额度,打印出资金支付申请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单位公章,返回业主(代建)单位。

    3、支付进度款。

    业主(代建)单位凭资金支付申请书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审定额度内支付进度款。

    4、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审核和拨付时限。 

    对于单次拨款工程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由建设(代建)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拨付金额及资金来源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符合拨款条件的,市财政局业务处在收到建设(代建)单位资金拨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 

    附:审核流程图:

     

     

    三、完备相关资料,明确各阶段审核要素

    依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资金过程审核的其他法规要求和相关合同约定,现明确我委为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的各在建工程在各阶段工程款申请审核时需递交的相关资料清单及签审要求如下:

    1、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主要依据包括:

    1)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经济规范;以及财政、发改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为主要依据。

    2)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勘察设计管理文件等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有关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规定。

    3)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支出预算、征地拆迁等批准文件;图纸、合同、技术成果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

    4)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2、建设单位报送预付款申请审核材料包括:

    1)《厦门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资金计划文件(复印件);

    3)项目预算审核结论书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建设项目建设(采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5)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担保手续(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3、建设单位报送工程进度款申请审核材料包括:

    1)项目立项和批复概算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一次提交时需提交)。

    2)建设(采购)合同或协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一次提交时需提交)。

    3)建设单位盖章的《厦门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

    4)施工单位进度款申报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含测量资料、验收资料、工程变更审批单等)。

    5)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项目建设已完工程及月支付报表。

    6)建设(代建)单位核对确认的项目建设已完工程及月支付报表。属于变更的工程量要求单独列具《变更工程量清单》,若无单独列具《变更工程量清单》的,建设单位需提供《本期工程款申请支付中无涉及变更工程量的承诺书》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7)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4、建设单位报送项目竣工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材料包括:

    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由市财政局财审中心负责审核,并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具体需提交市财审中心的材料详见《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的规定。

    5、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变更的,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支付审核,建设单位需报送变更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核材料包括:

    1)《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报审表》;

    2)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批复文件(按单项工程变更工程量数额对应批复权限单位,复印件加盖业主公章);

    3)经审核的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其计算书、变更预算书并附电子文档;

    4)项目建设(采购)合同或协议、项目招投标及中标文件(复印件);

    5)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确认盖章的设计变更图纸;

    6)与变更预算审核有关的其他资料。

    以上事项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对照落实,对没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申请,我委业务部门将要求建设(业主)单位完善资料或退件拒绝审核,由此造成的相关工程款项支付滞后的责任由建设(业主)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10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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