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文号:厦卫规信〔2016〕43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10-10
    厦门市卫生计生委 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民政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0-10 08:10

    各区卫生计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各市管医疗机构、市属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民政厅等三部门文件(闽卫规划[2014]50号)精神,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711日起,我市将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版式及说明详见附件1。请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三部委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规范我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按照附件2交换内容要求,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确保人口死亡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死亡证》的签发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医师填写《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家属持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凭死者户籍或现住地所在的村()委会出具的死者身份和死亡事实证明,到户籍或现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证》。负责医师审核确认后,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详细填写《死亡证》中调查记录等项目,调查记录须由家属签名。

    3、对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等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应委托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者死亡认定书。

    三、《死亡证》的使用

    1、第一联为填写单位存根,由医疗机构(正常死亡者)、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非正常死亡者)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核实、查询。第二、三、四联由出具单位交死者家属,用于办理有关手续,由相应管理单位妥善保存。

    2、第二联由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凭借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对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的,参与死亡调查的民警,应当在《死亡证》第二、三、第四联签名并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3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1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二)《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三)纸质《死亡证》由卫生计生部门统一印制,发放范围为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人口死亡信息的报告

    (一)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

    (二)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当按月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见附件2),建立本部门跨区域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供上年末本地区性别及年龄别人口数等情况。

    (四)加强统计分析。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定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撑。在中国大陆死亡的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不作为统计对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是加强人口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工作流程,密切部门配合。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证书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业务协同。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完善证书管理、信息报告、数据安全、督导检查、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制度,建立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长效机制,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水平。

    201411日起,《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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