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3-05-04-2025-003
- 备注/文号:厦卫财〔2025〕34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无偿献血基金的管理,保障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献血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有关规定,对2021年印发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厦卫财〔2021〕43号)进行再次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的管理,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根据《福建省献血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下称“基金”)。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采血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制品所获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每200毫升全血或每单位红细胞悬液10元、每1个治疗量机采成分血30元的标准拨入无偿献血基金。
(二)社会捐赠。
(三)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来源。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比例。基金年初余额的30%和当年提取金额的总和为当年可用金额。
(一)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费用、无偿献血工作表彰和表扬奖励及《无偿献血证》《无偿献血荣誉卡》制作维护费用,每年使用金额不超过当年可用金额;
(二)无偿献血“三免”优待获得者免费体检费用;
(三)无偿献血基金除上述用途外,其余用于支付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
第六条 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费用,按照必要性和效率性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合理使用。
第七条 无偿献血工作表彰奖励项目及相应的费用标准如下:
(一)获得全国无偿献血荣誉奖的个人,按奖项等级给予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铜奖奖励,奖励限额分别为600元、600元、400元、200元;
(二)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表彰的个人,对志愿者服务星级达到一星到五星的个人,分别给予限额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和600元的奖励;获得终身荣誉奖励600元;
(三)无偿献血宣传促进奖,对在社会宣传、公益倡导、普及献血知识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单位,每单位奖励限额500元;对在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人奖励限额300元;
(四)无偿献血组织动员奖,对在具体动员、协调组织、保障献血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每单位奖励限额500元;对在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人奖励限额300元;
(五)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个人,每人给予限额300元的奖励;
(六)在献血、采血、临床用血服务和管理、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及血液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限额3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标准。
(一)累计献血达到800毫升及以上,献血者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二)累计献血不足800毫升,献血者就医时可累计按其献血量的3倍免费临床用血;
(三)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献血者在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第九条 无偿献血者的亲属免费用血标准。
(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时,可以在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以内免费使用血液。
(二)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医的,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免费使用血液。
(三)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按照总量八百毫升免费使用血液。
第十条 免费用血对象使用成分血的,按以下办法折算为全血量:
(一)血浆以每100毫升折全血200毫升计算;
(二)单采成分血以每1个治疗量折全血800毫升计算;
(三)其他成分血以每1个单位折全血200毫升计算。
第十一条 免费用血对象报销费用仅为厦门市采血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的成本部分,不含医疗机构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免费用血对象报销用血费用,应填写《无偿献血报销申请表》,并持以下材料原件办理报销手续:
(一)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
(二)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用血费用清单或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四)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用血的,以及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用血的,应持相应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及用血者《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为3年。《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厦卫财〔2021〕43号)同时废止。
|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26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6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