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备注/文号:厦卫政法〔2022〕12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9
各区卫健局、各医疗单位、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委机关相关处室:
为深化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服务基层,减轻医疗机构负担,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现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管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调整为向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卫生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X射线影像诊断)。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5月底前重新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原则,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行业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四、《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卫生厅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卫监督〔2007〕46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内容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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