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文号:厦卫政法〔2021〕11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14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05-14 15:29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研究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细化标准:

    1.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1)两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2)给患者造成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伤害的;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细化标准: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1)两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2)给患者造成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伤害的;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细化标准: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1)两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细化标准:

    1.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为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隐匿证据的;

    (2)故意暴力阻扰、抗拒执法的;

    (3)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给患者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因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而导致无法溯源的;

    (4)两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介绍、组织3名以上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2)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

    (3)两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4)给患者造成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伤害的;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抄送:各区卫健局、市司法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网站标识码:3502000021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60-3号 闽ICP备07057313号-2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座邮编:3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