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备注/文号:厦卫政法〔2021〕11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14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重新修订的《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厦卫政法〔2020〕188号文件中有关《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予以处罚: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或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细化标准:
1.未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一处禁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两处及以上禁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予以处罚: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或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细化标准:
1.对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放置一个吸烟器具或设置一处烟草广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放置两个及以上吸烟器具或设置两处及以上烟草广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予以处罚: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或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场所所在单位应劝其立即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细化标准:
1.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一名吸烟者,场所所在单位未劝其立即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两名及以上吸烟者,场所所在单位未劝其立即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抄送:各区卫健局、市司法局。 |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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