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23-03-01-2021-002
    • 备注/文号:厦卫办〔2021〕36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18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1-11-18 16:43

    各区卫健局,市属各卫生健康单位、市管各医疗机构: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4号)要求,为加强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我委制定《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种)本指引用于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对零星作业规范管理。

      (二)各单位经招投标有固定期限、固定作业单位所开展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指引。

      (三)本指引所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审批的工程修缮、零星修缮、水电维护等,包括(不限于):

      1.临时房屋建设、应急机房改造、各类科室的改造;

      2.科室地板改造、墙面粉刷、门窗更换;

      3.办公桌椅修缮、导诊台、候诊椅、窗帘维修替换;

      4.幕墙检测、外墙清洗、屋面检修;

      5.供水管路维修,地下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作业;

      6.分体空调拆移机,通风管道增加;

      7.各类临时围挡、帐篷等设施搭盖拆除,其他日常检查问题的整改维护。

      二、作业安全管理

      (一)作为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在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开工前,应按照建设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作业信息登记,备齐相关信息登记材料。

      (三)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下同)。涉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情形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实施。

      (四)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督促承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

      (六)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

     

      抄送:市应急局、市建设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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