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下放区属区管医疗机构(即由区级卫健部门审批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医疗机构,下同)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区属区管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事项(含新办、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发)。
二、委托主体与受委托主体
委托主体: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委托主体:厦门市各区卫生健康局
三、委托权限与实施时间
(一) 受委托主体在所在辖区内负责区属区管医疗机构相关许可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后续管理。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市卫健委不再受理区属区管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申请。
四、办理方式
区属区管医疗机构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旗舰店或各区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五、其他事项
(一)已通过市卫健委办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区属区管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继续有效;有效期内需变更、注销及遗失补发的,或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区属区管医疗机构直接向所在区卫健局提出申请,由区卫健局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
(二)市属市管医疗机构仍按原渠道向市卫健委申请办理许可事项。
咨询电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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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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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592-7703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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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卫生健康局 |
0592-5906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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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卫生健康局 |
0592-5383618 |
|
海沧区卫生健康局 |
0592-6895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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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卫生健康局 |
0592-6282813 |
|
同安区卫生健康局 |
0592-7558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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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卫生健康局 |
0592-7887731 |
特此公告。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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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6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