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及职能
时间:2019-04-01 14:18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行政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电子政务、效能建设、信访、年鉴等工作。协调落实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区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承担市属卫生健康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承担全市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三)财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指导、监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装备的管理。

  (四)政策法规处(审批处)。组织拟订卫生健康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协调推进卫生健康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市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工作制度,负责行政审批和有关公共服务事项办理。

  (五)体制改革处。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基层医药卫生、公共卫生综合改革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及疫情蔓延。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医疗广告审查、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地方性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准入和评审评价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处理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事故。承担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并监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协调组织开展健康扶贫工作。

  (九)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有关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落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防恐工作。

  (十)中医药管理处(科技教育处)。拟订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中医医疗、教育与科研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工作,按规定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标准和考核制度。规划指导中医药人才培养。指导推进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承担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组织协调中医药科研和技术开发。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推进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发展,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

  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学科建设、科技平台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全科医生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指导委机关主管的社团开展工作。

  (十一)综合监督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风险监测及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监督执行及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作业场所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妇幼健康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四)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家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五)宣传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宣传的规划、政策措施,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开展卫生健康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开展全市控烟履约工作。

  (十六)干部保健处(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指导各区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组织人事处(统战处)。指导协调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指导协调直属单位统战、知识分子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协调开展卫生健康对口援藏、援疆、援宁、援甘等工作。协调落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综治维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公立医院、卫生健康社会组织行业加强党建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联系电话:2102878,2057611;邮编:361000

  办公地址

  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座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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