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行政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电子政务、效能建设、信访、年鉴等工作。协调落实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区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市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工作。承担市属卫生健康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三)财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指导、监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装备的管理。
(四)政策法规处(审批处)。组织拟订卫生健康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协调推进卫生健康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市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工作制度,负责行政审批和有关公共服务事项办理。
(五)体制改革处。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基层医药卫生、公共卫生综合改革工作。承担统筹推进本单位牵头和配合的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谋划后续批次授权清单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六)传染病防控处。组织拟订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长期规划,完善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拟订全市重大传染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拟订全市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国家和全省免疫规划,拟订并组织落实全市免疫规划。组织全市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估。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拟订意外伤害相关预防措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相关工作,承担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全市控烟履约工作。承担推进健康厦门建设工作。
(七)传染病预警处置处(食品安全监测处)。规划指导全市监 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指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承担我市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有关工作,组织编制预案并开展演练和指导监督工 作,承担应急体系、能力及队伍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等建议,以及应急状态下物资需求和分配意见。组织开展传染病暴发流行调查,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及疫情蔓延,并对处置情况开展效果评估。牵头组织重大传染病疫情涉疫垃圾污水处置工作。承担传染病跨境联防联控工作。
组织开展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风险监测及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八)公共卫生监督处(职业健康处)。承担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各区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协同完善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职业病防治项目监测、职业健康专项调查、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及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执行落实。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控制措施与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九)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准入和评审评价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医疗应急监督处。承担全市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除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有关工作,发布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协同应对传染病疫情相关工作。协调落实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防恐工作。
承担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牵头完善全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完善医疗监督体系。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医疗广告审查、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处理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事故。指导平安医院建设。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一)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并监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协调组织开展健康扶贫工作。
(十二)中医药管理处(科技教育处)。拟订中医药(含中西医结 合,下同)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中医医疗、教育与科研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工作,按规定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标准和考核制度。规划指导中医药人才培养。指导推进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承担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组织协调中医药科研和技术开发。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推进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发展,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
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学科建设、科研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全科医生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指导委机关主管的社团开展工作。
(十三)妇幼健康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 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 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家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牵头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工作,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指导全市母婴设施建设。
(十五)宣传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宣传的规划、政策措施,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
指导开展卫生健康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风险评估,稳妥应对处置突发事 件敏感舆情。
(十六)保健办公室。负责我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做好重要外宾和中央、省级保健对象来厦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 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各区、保健基 地及相关单位开展保健工作。
(十七)组织人事处(统战处)。指导协调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指导协调直属单位统战、知识分子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协调开展卫生健康对口援藏、援疆、援宁、援甘等工作。协调落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综治维稳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公立医院、卫生健康社会组织行业加强党 建工作。设立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十九)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联系电话:2102878,2057611;邮编:361000
办公地址
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座
工作时间:
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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