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条例》编制了《厦门市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为本委政府信息公开主管处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卫生健康系统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清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查阅。
2.编排体系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文号、成文日期等内容。
1) 索引号: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 信息名称:公开信息的标题。
3) 文号:公开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4) 成文日期:公开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3.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厦门市卫生健康委主要通过厦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室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1)厦门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http://www.jimei.gov.cn
2)官方微信公众号“健康厦门”政务新媒体:
3)官方微博“健康厦门”政务新媒体:
4) 政府新闻发布会
5) 听证会、文件、公告栏等
6) 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同时在厦门市档案馆、厦门市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点。
厦门市档案馆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0592-5036065
厦门市图书馆地址:厦门市体育路95号 联系电话:0592-537189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5:30(冬令时)。
4.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指南,申请获取厦门市卫生健康委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当面、书面(信函、传真)或互联网申请向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受理机构递交《厦门市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受理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2-2057611
传真号码:0592-2022293
电子邮箱:wjw_bgshi@xm.gov.cn
通信地址: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座803室
邮政编码:361003
受理地址: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座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5:30(冬令时)。
(二)提出申请
向厦门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电子邮件时,应回复受理情况;申请人也可在厦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https://hfpc.xm.gov.cn/zfxxgk/ysqgk/。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请到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需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获取不同介质信息的,请与受理机构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应当是我委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内容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我委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委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委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内容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申请人需书面说明理由。我委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我委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我委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函税(2021)4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委和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市政府申诉、投诉或举报电话:1234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