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05
    《厦门市托育服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05 16:27

      一、出台背景

      托育发展人才先行,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于发布《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将托育从业人员视为“专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员”,提出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促进托育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我市率先开展托育服务职称评审先行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厦门市托育服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二、哪些人可以参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凡在我市卫健部门备案通过的托育机构中从事托育服务与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托育服务专业职称设置分为哪几个级别?

      托育服务专业职称设置为初级、中级两个等级;各级别名称为初级托育师、中级托育师。

      四、资格条件中的学历资历要求、专业能力要求、业绩成果要求是否需要同时满足?

      是,资格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专业能力要求、业绩成果要求等条件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必须同时具备。

      五、在职培训课时与内容要求有哪些?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接受在职培训,培训内容符合岗位需求,每年参加市卫健委、区卫健局两级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在职培训不低于 40课时(可以年累积计算)。其中专业技能相关培训课时不低于 24 课时,职业道德相关培训课时不低于8课时,心理健康相关培训课时不低于8 课时,所有培训课时认定需要有区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组织单位盖章发放的结业(培训)证书或学时证明来体现。

      六、该文件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该文件在厦门市全市范围内施行,自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陈彩凤  联系电话:2053701

      原文链接:

      https://hfpc.xm.gov.cn/zfxxgk/ml/04_1/202312/t20231228_28068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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