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3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时间:2023-03-13 14:54
     
    序号 被处罚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1 厦门市中医院 厦卫放罚〔2023〕001号 厦门市中医院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建设项目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案 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总院门诊三层手术室7号,西门子,型号:Cios Select S3)及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总院门诊三层手术室9号,西门子,型号:Cios Fusion)建设项目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及本条款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程度轻微进行处罚;未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及本条款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程度轻微进行处罚;多检测点位放射防护检测结果不符合GBZ130-2020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及本条款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程度严重进行处罚;未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年度稳定性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及本条款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程度严重进行处罚;未给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本条款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违法程度一般进行处罚;未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及本条款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违法程度一般进行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6280元并罚款人民币22000元 2023.3.7 1235020042660069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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