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23-09-09-2026-002
- 备注/文号:厦卫监督〔2026〕11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23
各区卫健局、教育局,市疾控中心,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各市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做好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根据国家、省卫健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育机构、幼儿园。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第5.1.1、6.3.4条规定,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托育机构、幼儿园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分别不少于3所,不足3所的全部抽检。托育机构采光照明抽检名单需包含《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厦卫监督〔2026〕73号)抽取的托育机构。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课桌面照度均匀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区为单位,按辖区内面向中小学生的合规学科类、文艺类(美术、书法)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不少于3所,不足3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厦卫监督〔2026〕73号)有关要求执行(见附件2),抽查的学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认真做好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区卫健局和教育局要在明确部门分工基础上继续形成工作合力。卫健局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由当地疾控机构或由资质齐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教育局要提供辖区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卫健局要提供辖区内托育机构底数,并为检测机构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各区卫健局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局、卫健局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卫健局和教育局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各区卫健局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于2026年9月30日前通过OA系统报送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于10月9日前通过OA系统报送市卫健委公共卫生监督处。
市卫健委联系人:陈怡,联系电话:2057358;
市疾控中心联系人:卢家珍,联系电话:2667636;
市教育事务中心联系人:邱爱明,联系电话:2577876。
附件:1.厦门市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名单
2.2026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教育局
2026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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